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学生”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组织落实实施。
第二条 各级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5%以上。
第三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
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并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实验实训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四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首先系部专业教师自行判断及实施修复,故障解决不了时,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二)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费用可从学院实训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具体额度可参照《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各系部每年度实训设备维修经费拨付方案》;
(三)属个人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相应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四)各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我院维修;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常规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人或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向系部领导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请表》(或从实验实训中心网站下载),报实验实训中心,经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审批后,由系部或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申请表》及时存档。
(二)实验实训中心派人员进行损坏程度和责任鉴定,认定属正常损坏的,应根据仪器使用年限、技术参数、维修费的多少,判定有无维修价值。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处理。
(三)经实验实训中心鉴定有维修价值并有能力进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心应尽快组织人员维修。
(四)实验实训中心不具备条件维修的仪器设备,应联系厂家或其它维修点前来维修,并对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五)经鉴定属“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领导要查明原因,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实验实训中心存档,以备后查。实验实训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六)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主管院长的审批意见,对仪器设备进行修复后,应请管理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验收。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签字。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对在用大型精密仪器、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使用维护保养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机修理,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申请表”,送交实验实训中心。
(三)实验实训中心尽快派人员到场检测,并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如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要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填写责任事故说明,送交实验实训中心存档,以备后查。
(四)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组织技术力量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修理。
(五)凡属小故障,系部应立即自行排除,同时,要做详细记录,存入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六)凡属较大故障,无法立即排除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联系厂家或其他技术水平高的维修单位来我院维修,并负责审查其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报上级领导审批。
(七)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上级领导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实验实训中心应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八)修复后,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领导进行技术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维修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九)维修记录情况要及时存入设备技术档案,以备后查。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院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系部技术人员、实验实训中心维修人员及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卡等技术资料。
(二)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维护,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后查。
第九条 维修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凡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配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签字,经实验实训中心认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等耗材),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请厂家或送外修理的,其维修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