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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6-11-22 17:08   审核人: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属于下列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经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五)学院认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设备。

第三条  凡每件(套)单价(总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等方面的需求及财力的可能制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实训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会同厂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新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学院总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然后,实验实训中心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还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同实验实训中心联系,办理修理、退换、赔偿等手续。

(三)经学院特批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的仪器设备,凭验收单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入库和入账等相关手续,并将捐赠设备全部移交给相关的使用单位办理验收等手续。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申报、验收、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不能修复的,报实验实训中心安排修理。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各实验实训室可在保证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对校内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借(调)用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情况确定,学院鼓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的调整。借用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惜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院,由学院统一掌管并在校内无偿调拨。系部范围内部的调拨由该系部决定;系部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实训中心核定。以上调动均须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调拨手续,以便及时调帐。

第十四条  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调整处理。由实验实训室填写闲置物资清单登记表,经使用单位审查后报实验实训中心,按照先校内、再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不能调剂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回收,单独保管。  

第十五条  对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或确已丧失效能、经鉴定损坏严重确实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实验实训中心,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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